雅典选官制度的特点
抽签选举是雅典城邦的选官制度之一,随着多次雅典民主改革,抽签选举制度盛极一时。雅典的抽签选举制度随意性较强,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当时雅典城邦对公民的素质估计过高。
雅典选官制度的特点雅典的选官制度虽然看似民主,但能够参选的人数比例非常低(例如在前4世纪中,雅典的人口可能达到25万至30万左右,但只有3万人为可以参与议会投票的成年男性公民。)
雅典选官则是从自愿者中抽签选择,完全看运气,而与水平无关。
雅典获选者则自动进入各个官位,不需要进行册封,权利则基本以为民服务为主,不像中国权利大(中国是一言堂制度,雅典是全民议会制度)。
雅典民主制的三个特点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雅典民主政治,又称雅典式民主,是在公元前508年于希腊城邦雅典(包括雅典的中心城邦及其周边的阿提卡地区)发展出的一套民主体系。雅典也因此成为最早的民主政体之一。虽然其他的希腊城邦也设立了各式各样的民主体制,其中大多数也借鉴了雅典的模式,但它们没有一个能如同雅典的民主体制一般有力、稳定且具备良好的明文规定。雅典民主可以被看作是一次对直接民主制度的实验——因为选民并非选举民意代表而是直接参加对立法和行政议案的投票。

雅典民主是一种公民领导的地方自治,但它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差异仍然是很大的。首先,雅典民主的参与权并非如现代基于居民,阿提卡的女性和奴隶没有完整的权利;其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政府的效率非常低。政治家们为了名利经常借演讲互相诋毁,选民的民意会受在剧场中上演的政治讽刺戏剧的影响都是无法忽视的事实。然而由于参与权有无的划分与经济上的阶层无关,因此雅典民主的选民参与程度在那个时代来说已经非常高。这种制度为希腊文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
古代雅典政治制度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所有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最高权力机构是公民大会,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享有平等的立法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公民大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辩论,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这种直接民主促进了“公民-城邦”的一体化,使城邦具有强固的凝聚力。
2.主权在民,轮番为治。前者体现在: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决策和管理权,选举政府官员、决定战和、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开支,包揽了一切政事。后者与之相辅相成:公民轮流担任公职,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拥有轮流任职的机会,每年6个公民中就有1人担任公职。公职均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已任过公职者,在其他公民尚未任职前不得连续任职。这就为公民创造了广泛的参政机会,避免了因长期任职形成权力集中的流弊。
3.崇尚法治,禁绝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官员必须依法行事,一旦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惩处。伯利克里在首席将军任上就曾被控渎职,受到审判,并被处以罚金。法律不可随意更改,如果新法有害于民主或城邦,任何公民都可依“不法申述权”控告提案人,若控告成立,提案人要被处以罚金,甚至有生命之虞。为禁绝人治,实行“陶片放逐法”: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对企图独裁者实行放逐。客观上起到了防止专制、保卫民主的作用。
4.权限交叉,互相制约。以权限交叉为特色:公民大会立法、陪审法庭司法、五百人会议行政,三者互相制约。与近代的三权分立不同:三者虽有分工,但不是平行关系,而是行政、司法在立法机关监督下的分权。行政、司法都要对立法机关负责,但又不是一元政治,没有权力至高无上的机构,即使公民大会的决议,有的还要经陪审法庭的审议和批准。五百人会议主要是行政,但又拥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权。陪审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司法,但也拥有一定的立法权。这就有效地防范了个人专制和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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