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上户规定是怎么样的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国家对新生儿上户的规定
新生儿上户规定是: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携带相关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应当自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北京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
新生儿上户规定是怎样的一、新生儿上户口需要什么手续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新生孩子上户口流程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新生儿怎么上户口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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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怎么上户口
新生儿上户口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婴儿的申报出生登记,还有一项规定,是以宝宝的出生时间在1987年8月7日为界,在此时间之前出生的宝宝,须随宝宝的生母落户,而在此时间之后出生则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而对于在199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小朋友,在办理上户手续的时候还需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上户口起名字规定:
1、姓名不得使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
2、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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