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的特点
1、分封制的特点就是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分封的对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异姓功臣贵族、同姓王室贵族、先代帝王后代和远氏族部落首领)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建立诸侯国。
2、诸侯国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土地管理权、行政权和军权,容易形成割据势力。分封对象多元化,同姓亲族是主体。分布区域主要在黄河中下游,同姓亲族分布在战略要地和富庶地区。
郡县制特点
郡县制,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秦朝建立以后,郡县制被推广到全国,并得以发扬光大。
郡县制的实质就是改变西周时期“世卿世禄”式的分封制统治方式,代以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吏,官员有任期不能世袭职务,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监督。郡县制的实质是中央集权。郡县制是整个帝制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和皇权制度的支柱,郡县的官员是整个官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郡县制长存达两千余年,并一直沿用至今。
郡县制的内容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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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期初设的郡县,大多设立在新吞并地区或各国边境线上,并由国君直辖。战国时代,首先由三晋建立起以郡统县之制,且设立郡县的区域也由边境扩展到腹地。秦国在兼灭六国的战争中,在一些新攻占的地区已设郡县管理。秦统一后,经过两次廷辩,秦始皇确定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秦朝在全国始设36郡,后增至40余郡,郡下设县。废分封、立郡县,奠定了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一大进步。郡县制的全面推行,对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
秦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共分郡、县两级,与此相适应,也建立了一整套地方各级官僚体系。郡是中央 *** 以下的一级统治机构,郡设郡守、郡丞和郡尉;每郡下设若干县,县置县令(人口较少的县设置县长)、县丞和县尉。县以下有乡、里等基层机构,乡有乡吏,里有里典。皇帝的命令,通过三公九卿,经由郡、县,再通过乡、里,可以直达百姓
分封制和郡县制的特点有何不同
其一,分封制是与宗法制相联系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制是在大一统的条件下实行的,是按地域划分的.其二,分封的诸侯王位世袭,并拥有封地;郡县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调动,官位概不世袭,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地.其三,诸侯国拥有很强的地方独立性,容易发展为割据势力;郡县则是地方行政机构,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央对地方的制约关系及其地方权力的大小.
秦朝郡县制的特点和主要影响
郡守、县令(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
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
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
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
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 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改为行省制度。
总之,郡县制废除了分封贵族时代的世袭特权;废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据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既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贵族政治的重要标志。
扩展资料:郡县制来历: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
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
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
最初的郡大多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底。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
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
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
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
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乡里的作用逐渐强化,并超过郡县,民间有知乡里,不知郡县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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