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质押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33条和第63条,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如下:
含义不同
1、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转移权不同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债务人无法使用质押物。
2、抵押抵押不转移抵押物,在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抵押对象不同
1、质押对象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2、抵押对象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
对象损坏承担人不同
1、质押后质押物的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2、抵押后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如下:
含义不同
1、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转移权不同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债务人无法使用质押物。
2、抵押抵押不转移抵押物,在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抵押对象不同
1、质押对象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2、抵押对象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
对象损坏承担人不同
1、质押后质押物的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2、抵押后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后果不同
1、质押:质押的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抵押: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二、标的物不同
1、质押: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抵押: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三、方式不同
1、质押: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2、抵押: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
担保法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但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_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_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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