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总结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学习
1、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2、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2.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ABCD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C项,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故AC项错误。
B项,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B项正确。
D项,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丁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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