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期间计算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期间耽误和顺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不可变,延展与特殊情况有关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制度,那么这个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期间不可变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都是不可变动的,一旦确定就无法更改。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期限的问题。
🌏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常规审结期限的限制。因此,涉外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比较长。
🚗途中时间不计入期间
当我们从一个地方赶往法院参加诉讼时,在途中的时间是不被计入期间的。因此,当事人在赶路的时候不必担心时间的问题。
🕰️期间的延展
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耽误了期间,法院有权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因此,当事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说时间就是金钱,可见时间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诉讼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很有可能对于最后判决结果都是有着不一样的。一、民事诉讼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计算方法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三、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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