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起诉怎么办
1、一个债务人同时有多方债务,多个债权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如果债权人起诉的法院是同一个法院,则该法院会并案处理,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
2、《民事诉讼法》指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多个债权人起诉时 先后被执行人的受偿顺序 分别作出决定是否优先
与起诉的先后顺序没有多大的关系,关键是看是否有财产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留置等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财产怎么分配
一个借款人同时有多方负债,好几个债权人均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提起诉讼的,要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同一个人民法院,则该人民法院会合并审理,根据各债权人的债务占比划分借款人的被执行资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强调,当事人一方或是两方为两人以上,其提起诉讼标的物是共同的,或是提起诉讼标的物是同一个类型、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允许的,为共同诉讼。
1、好几份起效裁判文书明确钱财偿付信息的好几个债权人,彼此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实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实行人民法院采用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好几个债权人的债务类型虽说不一样,但实行的目的全都是一样的,相比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对被执行人都具有偿付钱财权或物权。在偿付权的问题上,根据归属权和担保物权而具有的债务,优先于钱财债务的受偿。有好几个担保物权的,根据彼此担保物权创立的顺序偿还。
2、一份起效裁判文书明确钱财偿付信息的好几个债权人,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实行的资产不够偿还所有负债的,各债权人对实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各债务占比受偿。
3、对人民法院封查、扣留或锁定的资产有专利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划分中可以提出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所有或关键资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实行明确钱财偿付的起效裁判文书而封查、扣留或锁定,再无其余资产协执或其余资产不够偿还所有负债的,在被执行人的资产被执行结束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获得钱财债务实行根据的其余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划分。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如果都已经获得法律依据(生效判决),且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多个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先执行或者先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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