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依据的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满足其一即可:1、罪行较轻的,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罪行较重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3、特殊情况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但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取保候审吗?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单就量刑情况而言,刑法规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下且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均具备取保候审条件。
但在实际执行中,办案机关都会按着量刑期限在三年以下且没有前科来执行,而且也不是完全符合条件的就一定允许取保候审。我国的各类法律、制度、政策及临时规定等,制定时是一个幅度,执行时幅度便层层变小,形成了"宁可过而无不及"的局面,这与我们的"追责"体制有关。
刑事诉讼法第67条对于这种情形做出了规定。
从这个法律规定来看,毋庸置疑,量刑在三年以上的,是可以取保的。能否取保的关键因素就是取保之后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危险。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只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再犯的危险,另外一个就是是否会发生干扰案件进程的危险(例如取保后是否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他人作证等)。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关于如何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确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也就是说随意性极大,导致一些本来应该取保的案件无法取保。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认罪认罚制度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明确规定是否认罪认罚是考量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先不说这样规定是否合理,但是在我的办案过程中,已经能够感觉到尤其是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案件是否批捕,是否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很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认罪认罚了,就有可能不批捕被取保。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应当改变辩护策略,说服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这样不仅是量刑上会更加从轻,而且被取保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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