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会如何处罚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空头支票的处罚:
1:空头支票的签发不仅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
2: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将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拿到支票后,要到银行进账,如果背书、支票开具都规范,而对方账户无法将款项转到收款方,首先要询问开具支票的单位,询问是否对方账户没有可用资金。3、如果对方确认账户没有资金,那么要等待对方将资金划拨到支票出票账户,原来的支票还是可以使用的。4、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支票有效期10日内,还是无法确保资金到出票账户,就要重新到开票方开具支票。5、一般而言,支票开具后是需要进账的,所以在开具好支票后,尽快去进账,以保证款项及时到位。6、如果进账时,款项无法转出到位,是可以询问出票方或付款方,支票的有效性的,毕竟开具空头支票是违反法律的,是要受到处罚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存其他付款证据,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开空头支票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观:
空头支票指实际可供合法支配的银行账户余额小于支票票面金额的支票,开具空头支票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你听说过空头支票吗?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空头支票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票据责任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此项担保付款的责任,并不以票面金额为限。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请求自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民事责任
1民事填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显属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故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外,如果该行为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出票人应向持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从该条的规定看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除了负担票据责任外,尚应向支付持票人赔偿金。
这一赔偿金的性质,宜认为违约金,是对出票人违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支票主要为支付证券,而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也就违反合同的约定,故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也许持票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通过层层追索,直到票据转到从出票人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手中,该人与出票人存在合同关系,也是责任的最终承担人。
该违约金应为惩罚性的违约金。因为依据《票据法》第70条及第71条,第94条的规定,出票人承担的票据责任,己使持票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故该违约金的约定就具有惩罚的性质。
3.行政责任
1罚款
对空头支票的签发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4条规定:“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前条即第103条所列的票据诈骗行为第三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在这里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是被视作为“票据欺诈行为”的。签发空头支票是否要求出票人的主观故意呢?
有学者认为:既然是一种“票据欺诈”,那么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在付款人处无资金而签发空头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处罚程式依《支付结算办法》第 239条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这也是对我国原先试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落实,并将该罚款作为商业银行的收入。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以后,惯例上,先是设法通知客户在当天扎账之前补足应付款的差额。如果客户没有及时补足差额,商业银行就按照上述标准对客户处以罚款,并依据人民银行释出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之四的规定,直接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扣款,罚款收入列入其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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