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将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我国关于合同类型的分类
1、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你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你是买方,你有付给价款的义务,公司有给你服装的义务,你有获得服装的权利,公司有获得价款的权利。通俗一点就是双方都有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中,某甲准备赠与你一本书,某甲负担交付书的义务,而你只享有接受书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2、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你和某甲签订买卖水果的合同,某甲给你水果,你支付价款,是有偿而不是无偿的。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如上所得赠与合同,某甲赠与你书,你不需要支付对价,是无偿获得的。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你与某甲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你和某甲都签字盖章,合同就成立,你们当时并未交付买卖物品也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也就是说上边的案例中某甲只有把书赠与给你了合同才成立。
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要式合同就是需要一定的书面形式和程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承诺的也算。
5、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名称的
合同风险分为哪几类
一、合同类型有哪些
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学理分类。主要有如下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6)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7)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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