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什么内容
(一)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技”、“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二)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四)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五)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六)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广告在食品业市场营销中的作用
第一,形象共振。
共振是物理学中的概念,是指一个物理系统在特定频率下,以最大振幅做振动的情形。在共振体系中,由于振动频率基本相同,振幅叠加,会产生最大的效果。很多道理在自然与社会之间是通用的,完全可以用共振来解释合作广告的效用机理。
第二,费用降低从费用的承担角度考虑,合作广告可以分成两种形式。
一种是广告中两个品牌的地位平等,角色均衡,由双方共同出资进行广告运作。另一种则是有主次之分,其中一个品牌作为次要方,并不承担广告费用,它的出现只是作为一个背景、一个道具、一个证据来说明另一品牌的优秀,所有费用由真正的广告主承担。
第一种方式,双方共同承担了策划、制作、播出等费用,因为形象共振,产生较好的广告效果,对任何一方来说都等于用一半的成本达到了广告目的。第二种方式,广告中的“主要品牌”虽然承担全部的费用,但因为有了合作品牌的出场“作证”,更容易被受众信服,理应会有超出常规的广告效果。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哪些东西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保健食品的什么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含有疾病预防、治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健食品的宣传和广告不得含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具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也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一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可以调节身体机能、保持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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