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规定有哪些
适用死刑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主观: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立即执行程序
法律主观:
死刑宣判之后的执行程序是这样的: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由下级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再在执行时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最后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分则涉及到的死刑罪名有: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5、 投放危险物质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7、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8、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9、劫持航空器罪 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1、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1、走私武器、弹药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个): 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无)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无)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绑架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 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5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1、暴动越狱罪 2、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3、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 第八节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无)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 1、贪污罪 2、受贿罪 第九章渎职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 1、 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情罪 3、拒传、假传军令罪 4、投降罪 5、战时临阵脱逃罪 6、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7、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9、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10、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11、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12、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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