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罪律师无罪辩护可以继续吗?
被告人当庭认罪后,律师可以继续无罪辩护。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只要辩护律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
认罪认罚后律师能做无罪辩护吗
当事人已经签了认罪认罚之后,那么律师还能作无罪辩护吗?答案是肯定的,但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在当事人非自愿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这份认罪认罚的具结书是随时可以撤销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当然要做无罪辩护。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律师却认为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那么即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告知书。那律师依然可以行使独立辩护权。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的结果。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一,律师务必要和当事人、承办法官以及公诉人说明清楚,并获得理解。
已经签了认罪书等开庭的时候律师还有用吗
当事人继续在认罪认罚后后,仍然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律师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减刑标准。可以申请无罪辩护,但是申请无罪辩护需要承担的后果比较严重。但当事人仍然保留这种权利。
一、认罪认罚后律师还能辩护吗?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其辩护权仍然要予以保障,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此时辩护律师的作用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应当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确保其真实、自愿认罪。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是因受威胁、引诱、欺骗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形成时,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辩护律师办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时,应当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参与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过程,参与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和解过程。
第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沟通后,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主要围绕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第四、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第五、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特别重视关于强制措施的辩护工作。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审判期间,均应当积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准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意见。
二、认罪认罚后怎么量刑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案件,律师是可以辩护的,而且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辩护律师应当全面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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