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的抵押房屋如何保全
首先保全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保全申请书及担保物,在起诉前或者在起诉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欠条收条等书面凭证形成的,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款欠款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房子抵押给银行又被法院查封要求拍卖
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后黑名单,房子保全办法
(一)提前还款,解除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最为经济的解决方案。
(二)办理转按揭。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资金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通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如果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繁琐。
(三)买房替原业主提前还贷。
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最大障碍;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原房主利用买方的资金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让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就非常被动了。
若房屋本身已设定了抵押的话,此时也是允许进行买卖的。只不过,在买卖的时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此时已抵押的房屋要想进行买卖的话,就只有解除房屋上面的抵押才行了,而可以解除抵押的。
个人房产抵押给个人借款合同
但抵押房屋属期房,未办理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只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此外,借款合同还约定开发商为办理他项权证前产生的借款人债务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又与第三人发生了债务纠纷,该第三人对该房产申请了诉讼保全。此时,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保证人表示愿意还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义还款后,银行将债权转移给保证人,抵押权随之转移,以提升保证人对房屋的受偿顺位和效果。针对本案,银行方有三点疑虑:如果主债权转移,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杨长海(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抵押债权转让所产生的银行效力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诉讼实务进行分析:一是抵押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顺利实现而设立的,如果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对该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让与时,抵押权,须经登记,始生让与的效力;抵押权已办毕转移登记,但债权的转移不具备转移的生效要件的,受让人仍不能实行其抵押权。这一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是物权,必须登记公示后方发生变更法律效力。但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观点,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而未登记,该抵押权不消灭。只是主债权的受让人若想实现其抵押权,须以进行变更登记为前提。大部分学者认为,主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关系。按民法理论基本原则,从“当然随主权利”转让,这种性质类似或等同于“法定”的转让。《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此转让有效,无须重新进行登记。二是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正如前述,主债权转让则抵押权一并转让,无须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受让主债权后,即取得原主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理应承继原主债权人包括抵押权项下的全部法律权利义务,受让人受抵押权保护的时间应与原主债权人受保护的时间一致,自其初始登记之日起算,否则,与物权法“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的规定相悖。三是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在解答这个问题以前,我们首先应理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能否查封?所谓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旨在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能够优先实现而进行的登记,是一种请求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权利”也是可以作为被查封的对象。《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也就是说,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可以查封的。根据上述分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处理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诉讼案件时,通常认定债权受让人即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登记手续,也在其受让主债权的同时,自然取得了担保该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这种观点被认为是正确的,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相一致。但由于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基于谨慎原则考虑,银行尽可能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对方提出抗辩的空间。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查封后,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虽然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与正式登记的抵押权有所区别,但本质上是一致的,查封不能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当然也不能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转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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