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等等。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国家赔偿法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加国家赔偿程序,支付赔偿费用。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等,其中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
所有侵犯自然人权利的机关都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么这些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在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
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在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一样,赔偿范围不同,在赔偿程序上也有一定的差别,因为刑事赔偿的话,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而行政赔偿的赔偿机关是国家行政单位,但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都是一样的。
一、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的范围不同。刑事赔偿范围是基于行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而产生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如错误的刑事拘留、错捕、错判、或者在刑事程序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基于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程序不同。刑事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赔偿的请求人有哪些?
所谓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1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很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的这些工作人员侵犯到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比如采取了逮捕措施以后有宣告无罪的,这时候被逮捕的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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