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身故保单归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个人,保单所有权益归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则由投保人的所有法律上利益关系人共有,包括父母,子女,妻子(丈夫)。
投保人身故后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保单有一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退保,退出保单现金价值。
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身故后,余下保费被保险人还是需要续缴,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无缴费能力则需要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受任何影响。
需要材料: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办理时需提供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其遗产,无论是退保还是变更投保人,都需要原投保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申请。
保单投保人身故是否属于投保人遗产
保险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其牵涉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法、继承法等诸多方面,如果中途出现差错,理赔进来很复杂。有朋友想知道投保人去世留下的保单是不是遗产,那么投保人去世保单是否属于遗产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投保人去世保单是否属于遗产?
投保人去世后,保单是否属于遗产有多种情况。首先要看这份保单是否涉及理赔问题。如果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身故保险金将全部归于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属于遗产。
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尚未发生,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如果想要继续保持保单的效力,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协商一致出具书面声明,放弃保单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办理变更投保人手续。
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携带新投保人身份证、被保人身份证、原投保人死亡相关证明、所有继承人签字的声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将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投保人。
以上即为投保人去世保单是否属于遗产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单投保人身故是否属于投保人遗产
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人,如果保单有指定的收益人,被保人身故了以后,被保人身故保险金由指定受益人领取,保单不属于遗产。
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人,如果保单没有指定的收益人,被保人身故了以后,被保人身故保险金由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领取,保单不属于遗产。
资料拓展
保险的受益人一般分为指定收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指定收益人是由被被保人确定的,而法定是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而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指定受益人优先权是大于法定的,不过在被保人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就会默认为领取理赔金的受益者。
在买买带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或者寿险时,没有写指定的受益人,被保人不幸身故了之后,理赔金就变成了被保人的遗产,理赔金一般是被保险公司按照《继承法》将理赔金给到被保人的亲属手上,但是如果有多个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不会参与每个受益人的理赔金划分,通常是一次性给到受益人,这时候全体受益人可以共同受领或全体受益人选出一个代表受领,理赔金领到之后按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的收益权。
《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存在,那么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享有相同份额,第二顺序不继承。
如果是第一顺序不存在,那么就尤第二顺序继承,享有的份额也是相等的。
如果受益人还未成年,那么理赔金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来领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默认是他的父母。
(PS:《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人死了受益人能不能取到保费
投保人去世了,被保险人无权申请保单的退保来获得现金价值的。投保人身故的话,是投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拥有这张保单。
【拓展资料】
保单是保险单的简称。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最大诚信保险合同。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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