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能认定嫖资吗?
微信转账能认定为嫖资,但是必须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保证微信的完整性。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嫖娼没有被抓现行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失足女的微信收款属于电子数据,失足女的说法属于证人证言,这些都是法定的证据种类,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首先看一下失足女的微信收款与其“说法”的证明力。
1、失足女的微信收款记录。
失足女的微信收款可以证明,另一个人曾经向失足女转过款,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用途。
如果对该证据进一步挖掘的话,可以顺藤摸瓜,查找到款项支付人的相关信息,然后警方可以到相关网站上打印嫖客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进一步锁定嫖客的电话、住址等具体信息。
2、失足女的证言。
失足女的说法属于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可以完整地证明微信收款的性质、用途,可以还原自己卖淫的时间、地点、价格、经过和卖淫的对象等重要信息。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警方可以挑选10名违法行为人的照片,让失足女进行辨认,如果失足女辨认出了嫖客,就又多了一份证据。
如果失足女卖淫的时候,老鸨也在场,警察会给老鸨做笔录,这又是一份证据;如果老鸨所在的经营场所安装有监控的话,恰巧拍下了嫖客的身影,这又是一份证据;如果嫖客是坐出租车到达的卖淫场所,警察调取了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这又是一份证据......
大家可以看到,对于上面的证据,警察可能只调取到一部分,也可能调取得比那些还要全面,但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体系,就可以认定嫖娼事实,即使在没有询问嫖客的情况下。
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这个“东风”就是嫖客,警察找到嫖客后会对嫖客进行突审,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大部分人都会低头承认的(很多人可能不服气,觉得自己能顶得住压力,警察几个问题抛出来,对于毫无准备的嫖客来说,是很难回答出来的,比如警察会问:你跟卖淫女什么关系?你转给卖淫女的钱是什么钱?)。当然,在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即使嫖客死不承认,也不影响嫖娼事实的认定。
综上,虽然嫖娼没有被抓现行,但通过失足女的微信收款记录和失足女的证言,已经基本能够证明嫖娼事实存在,警方在稍加努力,进一步完善一下证据,即使嫖客不承认,也不影响嫖娼事实的认定。(另:很多强奸案件,基本都是一对一证的情况,不也基本都认定了吗?)
我的结论:虽然嫖娼没有被抓现行,微信收款+失足女的证言,基本可以认定嫖娼事实。
仅凭微信转账可认定嫖资
法律主观:
嫖娼微信转账被传唤,不承认不可以。行为人必须如实回答司法机关的问题,不得撒谎、隐瞒。如果行为人的确嫖娼的,一般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仅凭微信转账可认定嫖资
法律分析:微信转账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嫖娼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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