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人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
涉军人离婚诉讼的规定有:
1、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2、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与现役军人离婚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军人离婚需要单位的同意吗
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国家对军婚实施了一定得保护, 军人结婚 需要审批,而且军婚一般不能离。 军人离婚 一般是由军人一方提出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军人配偶的 离婚 自由,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军人配偶才有权利按照程序提出离婚。 一、 婚姻法 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 1、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 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 “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提出离婚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定的军人离婚案件: 即以下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1) 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该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定办理。 (2)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 (3) 破坏军婚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 刑法 》第259条规定了“ 破坏军婚罪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 结婚 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即 强奸罪 )处罚。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 管辖 主要根据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对军人在军婚中的利益是十分保护的,再结婚以前,要打结婚报告,然后审批,核查,允许之后再结婚,离婚时,军人配偶只有在军人同意是才可以离婚,但是如果军人有严重的过错的,军人配偶才可以提出离婚,当然军人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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