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给抚养费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拒绝给抚养费理由不一定都能成立,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有可能减免抚养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了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起诉
离婚 签了协议不付 抚养费 是否有法律效应? 离婚后签协议约定某一方不付抚养费是有效的。 父亲与母亲在 离婚协议 中可以约定关于“ 抚养权 及抚养费”,是于法有据,合法有效的。但实践中由于直接 抚养 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实践中由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 丧失劳动能力 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 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谁抚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是合法有效的。不管由父亲方或者母亲方抚养,都要出于对子女最好的考虑,给子女好的家庭、成长环境以及学习环境。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2023
不能,你可以要求探视的权力,但是你必须付清孩子十八岁之前的抚养费用,没有去看孩子是你失职,做为一个父亲,没有担起父亲的责任,每周末陪孩子去游玩,或者是每个月。
前夫探视孩子我不反对可是不同意他带走一两天他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抚养费
不可以拒绝付抚养费,这个拒绝理由不成立,必要的时候你可以借助法律来维护孩子的利益。
离婚后不让孩子在丈夫家过夜他可以以此为借口不给抚养费或起诉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综上所述,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规定。男方不得以未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即使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拦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对方是否会起诉你还需要看当时您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或者判决书中是如何约定探望权的。若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中约定孩子不在对方家过夜则对方将无法起诉您。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探望(可过夜)对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义务。
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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