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吗?
公有住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公有住房在原则上销售后成为了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但无法办理房产证。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
公有住房租赁证怎么办理产权证明
公有住房租赁证不能办理产权证,首先公有住房使用证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这并不是房产证。二是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也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公有住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因此不能办理房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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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回迁后能办房产证吗
公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待遇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继而回迁后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证。公有住房虽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权却需要支付其他对价,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房承租权的取得或是因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实物工资的一部分分配给承租人,或是公房政策改革后,由承租人通过市场置换(使用权有偿转让)等途径从前手承租人处出资购得。公有住房虽名义上属于公有,但其绝大部分价值构成却应归承租人享有。当公有住房遇征收时,按照有关征收政策,被征收公有住房补偿金额的大部分应给予公房承租人。按照现行公房政策,直管公房的使用权人只需支付很小的价款,即可购得公房所有权。在具有产权后,公有住房使用权可转化为完全所有权。该购房资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购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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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公有住房本与房产证不一样,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证。
公有住房在原则上销售后成为了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处分,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有住房可以办理指定公证
公有住房不可以办产证。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也无法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
公有住房出售制定代办流程
一、指定代办依据
依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0号),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为指定代办单位。
二、指定代办范围
1、未经房屋登记且无管理单位的住宅,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住房分配单或者公房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是货币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前的拆迁安置房的,可以经房改主管部门公告期满且无人主张权利后,根据证明资料,按直管公房登记出售。
2、已经房屋登记的产权单位因破产、倒闭或者歇业等,无法查证资产接管和主管部门的,可经房改主管部门公告期满且无人主张权利后,根据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住房分配单或者公房租赁协议等证明资料,按公有住房性质出售。
三、办理流程
3、第1、2两条的公告时间为10天,可选择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房改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1、申请购房人持住房分配单、公房租赁协议等有关证明资料,前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管理处提交申请;
2、直管公房业务受理窗口凭“锡房产公告”和市住保房管局“指定代办签注意见”接办;
3、申请购房人持公房租赁协议到市房屋登记中心3楼的评估柜台,申请开具《出售公房估价表》(免费);
4、申请购房人向公房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房改购买公房所需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5、申请购房人书面申明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补缴历欠租金;
6、公房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资料审核、价款计算、表格填报等手续;
7、向市住保房管局房产管理处、市物业管理中心报送指定代办出售公房的审批材料;
8、申请购房人前往市建设银行崇宁支行储蓄柜台(解放南路630号,崇安区政府附近)填写交款单并交纳购房款,之后凭银行确认的交款单等材料到银行业务柜台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9、公房业务受理窗口负责整理出售公房办证资料,交申请购房人自行到市房屋登记中心3楼登记窗口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四、需提供材料
1、住房分配单、《房屋租赁契约》原件;
2、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房承租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单身的,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本人未再婚的书面申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未婚的书面申明);
4、公房承租人工龄证明、职称或职级证明原件(承租人夫妇双方中工龄较长、职称或职级较高的);
5、个人出资需冲抵面积的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直管公房业务窗口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7、承租人须本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购买公房手续;若不能亲自到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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