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是否成立
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成立,具体可以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规劝同案犯自首可以理解为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劝说在逃犯投案自首算立功吗
法律主观:
劝说同案犯自首是能够成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劝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吗
法律主观:
劝同案犯 自首 ,显然是算 立功 行为的。我国《 刑法 》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 刑罚 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规劝同案犯自首应视为立功
法律分析: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符合立功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可以视为立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劝说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吗
法律主观:
可以成立 立功 。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刑法 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具体可以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等,都可以算立功。其中“规劝同案犯 自首 ”可以理解为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的一种方式。 本案中,这种规劝只要造成被规劝者(同案犯)“到案(即到司法机关)”就可以了,不要求被规劝者一定成立自首。 换言之:规劝其自首≥到案≥阻止其逃跑。另外,单纯的规劝其自首是没有用的,必须取得实效才行,否则不能算立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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