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民法总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姓名权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法律规定姓氏一定随父亲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接下来的时日,是高考志愿的填写和考生等待通知书的时段。近几年来,常看到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发生,这涉及到姓名权各类的法律知识,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法律上对姓名权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上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有哪些?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典》(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在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三、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和侵权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出现冒名顶替上学,盗用他人名号等行为。鉴于具体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远比整理的法律常识复杂的多,建议当您遇到侵权行为时,需要寻求专业帮助,平台上有许多优质律师,欢迎大家在平台上咨询,我们的团队将为您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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