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到底什么叫抚养
抚养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育、养育的义务。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思想精神上的。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就是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抚养是什么意思
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一定的亲属间相互扶助和经济供养的法律责任。
首先,按扶养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尊卑辈分来看,可将扶养分为抚养、赡养、和扶养。
其次,从扶养一词的实际内容来看,它应包括经济的供养与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关心、体贴等。
二、扶养的种类
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分共有六类
1、夫妻间扶养。
2、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3、兄弟姐妹间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上的慰藉。
4、祖孙间的扶养。
5、直系姻亲间的扶养。
6、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扶养。
三、扶养的法律特征
(一) 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即扶养发生在法定的亲属之间,这主要是由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决定的,因此具有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前提,也是发生扶养的法律事实,扶养关系则是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二) 扶养为私法上的义务。
(三) 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扶养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扶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四) 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
(五) 扶养是强制性义务,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此,不能以扶养做为取得报酬或要求经济回报等为条件。
一、扶养的范围
抚养的范围是指发生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界限。
从我国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的扶养立法来看,抚养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扶养的范围具体有:
(1)父母与子女;
(2)夫妻之间;
(3)祖孙之间;
(4)兄弟姐妹之间;
(5)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
二、扶养内容:
(一)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同时,我国《宪法》规定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此条规定,应结合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应把握以下几点。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二)夫妻之间的扶养
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3、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
祖孙之间的抚养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1、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
(2)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2、弟妹对兄姐有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五)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的扶养
一、抚养顺序
扶养顺序,指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均为数人时,法律规定的享有扶养权利和履行扶养义务的先后顺序。
我国《婚姻法》对扶养顺序未作明文规定。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当这些扶养人无抚养能力时,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当抚养义务人同时存在且均具扶养能力时往往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承担。而当被抚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抚养能力时,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的兄弟姐妹具有扶养能力时,可由他们共同承担扶养义务。
二、扶养的程度
所谓扶养的程度即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扶养标准一般是考虑扶养权利人的需要、扶养义务人的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方面因素。所谓需要,是以正当且必要的需要为限。
三、扶养的方式
抚养方式通常有两种情况
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同扶养人同在一起,进行直接抚养。
定期支付抚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抚养,也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探望,慰藉。
四、抚养的变更和消灭
(一)抚养的变更,指因抚养情事的变化而导致的抚养职责的变更。抚养职责是指享有抚养权利,履行抚养义务的范围。具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的安慰。
理论界认为,在重新制定婚姻法时,应详细规定扶养变更的原则、条件、方式和内容,以利于抚养纠纷的顺利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观点如下:
1、扶养变更的原则,扶养的变更应有利于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抚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扶养方的扶养能力和被抚养方的实际需要。
2、抚养变更的条件,当抚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3、抚养变更的方式,应采取先协议后判决的方式,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抚养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形作出合理的判决。
4、抚养变更的内容。应包括变更抚养顺序、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抚养的方式等。
(二)抚养义务的消灭
所谓抚养义务的消灭,是指当法定的原因或一定的事实出现时,当事人间的抚养义务归于消灭。从世界立法体制看,引发抚养关系消灭的因素主要有三种:
1、当事人死亡。
2、当事人身份的解除。
3、抚养条件的变化,通常指抚养权利人不需要被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丧失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来看,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前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的歧视。
二是以子女满18周岁为限。
其他家庭成员间抚养义务的消灭一般因下列因素而终止
(1)扶养权利的死亡。
(2)抚养当事人离婚。
(3)被抚养人已成年或有独立生活能力。
(4)当事人亲属身份的解除。
(5)当事人协议消灭抚养义务。
(6)其他导致抚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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