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怎么实行垃圾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在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农户内,将垃圾分为有机垃圾、可回收废品、不可回收垃圾和危险废物四类,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化的分类方式。
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原则上适用于处于城市周边20—30公里范围以内、与城市间运输道路60%以上具有县级以上道路标准的村庄,生活垃圾通过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系统。
集中式处理模式适用于平原型村庄,服务半径大于或等于20公里,人口密度大于66人/km2,且总服务人口达80000人以上,建立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设施,该设施与周边村庄间的运输道路60%可达到县级以上公路标准。
农村垃圾分类如何开展评比
首先在农村开展垃圾分类前,要举办垃圾分类动员大会,召集村民来参加,告知村民垃圾分类的标准以及如何在农村进行垃圾分类,并且多举办活动来激发村民垃圾分类的动力,其次,要在农村装置垃圾分类设备,以便垃圾分类。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导。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对肥料化处理成果使用的协调推广。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商务、环境保护、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第八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九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十条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第十一条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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