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没有权利让我的房客搬走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中并没有说明有清走租户的权利,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中是没有这个权利让租户搬走,除非是租户已经损害到了很多业主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我自己的物品在出租房里想搬走英语
正常情况下,任何私人的物品,都是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随意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这是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如果是属于个人的物品,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都不可以干涉。但是,如果与业主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则不一定不能干涉。
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律中,对权利的保护不是单一的,是全方位立体的保护。就租赁关系来说,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租赁人,那么承租人应该是保证基本的功能,那么租赁人,也应该合理的使用承租人的物品,不论是房屋,还说大型的机械设备或者高昂的机器等等都是这个基本规则,同时,租赁人也应该定期的向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承租人按约定收取租金,如果租赁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另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作为债权人,租赁人作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支付租金的时候,作为债权人,也就是承租人, 是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那么物品在承租人的房子里,当然属于合法的占有,承租人是有权力占有并优先受偿的。所以,是否有权干涉,不能单一的看物品属不属于所有权人,还要看有无其他的债权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拖欠租金物业公司有权利将租户的财产搬出所租的房屋吗
拖欠租金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将租户的财产搬出所租的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第(四)项也同时规定,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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