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分为几种
厨余垃圾主要分为4种,一般分为:可回收垃圾、其它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中可回收物就是可以再生循环的垃圾。本身或材质可再利用的纸类、硬纸板、玻璃、塑料、金属、塑料包装,与这些材质有关的如:报纸、杂志、广告单及其它干净的纸类等皆可回收。
垃圾是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利用的废弃物品,是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是不被需要或无用的固体、流体物质。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垃圾处理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常见的做法是收集后送往堆填区进行填埋处理,或是用焚化炉焚化。但两者均会制造环境保护的问题,而终止过度消费可进一步减轻堆填区饱和程度。堆填区中的垃圾处理不但会污染地下水和发出臭味,而且很多城市可供堆填的面积已越来越少。焚化则无可避免会产生有毒气体,危害生物体。多数的城市都在研究减少垃圾产生的方法,和鼓励资源回收。
厨余垃圾有哪些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都属于厨余垃圾,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厨余垃圾来表明。
狭义的厨余垃圾:
丢弃不用的剩菜剩饭、细小的骨头、动物内脏、茶叶渣、果壳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这些垃圾都是有机垃圾的一种,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另外,植物的残枝落叶、枯萎的花朵、废弃的食用油等也属于厨余垃圾,以上是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厨余垃圾。
广义的厨余垃圾:
用过的筷子,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也是比较常见的厨余垃圾,注意和狭义的厨余垃圾的区别。
具体分类如下:
1、食材废料:
谷物及其加工食品(米、米饭、面、面包、豆类);肉蛋及其加工食品(鸡肉、鸭肉、猪肉、牛肉、羊肉、蛋、蛋壳、动物内脏、腊肉、午餐肉);水产及其加工食品(鱼、虾、蟹、鱿鱼);蔬菜(绿叶菜、根茎蔬菜、菌菇);废弃食用油脂等。
2、剩菜剩饭:
鱼骨、碎骨、蟹壳、虾壳、茶叶渣、咖啡渣、剩饭剩菜等食物残渣。
3、废弃食品调料:
糕饼、糖果、坚果等零食;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奶粉、面粉、面包粉、糖、香料等各式粉末状可食用品;果酱、番茄酱等各式调味品;宠物饲料等。
4、瓜皮果核:
水果果肉、水果果皮、水果茎枝、果实果核等。
5、家庭绿植花卉:
家庭花卉、家庭盆栽植物残枝落叶等。
这些垃圾很容易腐坏,产生恶臭,所以要及时清理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厨余垃圾含有极高的水分与有机物,很容易腐坏,产生恶臭。
厨余垃圾用途:
小区厨余堆肥:
厨余等有机垃圾,由小区集中处理并施以堆肥化,所获之有机肥料(亦可理解农家肥)也能适当分配利用,确实做到资源回收再利用。
特殊菌种原理材料:
家里准备两个可完全密闭,下方具滤网、凹槽及排水用水龙头的特制厨余桶。有机肥料除臭剂,以天然米糠、黄豆粉为介质,含乳酸菌、放射菌及光合作用菌等菌种。厨余大小通吃,荤素生熟不忌。
垃圾四大分类:
1、厨余垃圾:
为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等。主要包括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骨骼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的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2、可回收物:
为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饮料瓶、啤酒瓶等)、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废旧电器等。
3、有害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
主要包括:电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废镍镉电池和废氧化汞电池:充电电池、镉镍电池、铅酸电池、蓄电池、纽扣电池废荧光灯管:荧光(日光)灯管、卤素灯废药品及其包装物:过期药物、药物胶囊、药片、药品内包装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桶、染发剂壳、过期的指甲油、洗甲水
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水银血压计、水银体温计、水银温度计。废杀虫剂及其包装:老鼠药(毒鼠强)、杀虫喷雾罐。废胶片及废相纸:x光片等感光胶片、相片底片。
4、其他垃圾:
所谓其他垃圾,就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包括餐巾纸、卫生间用纸、尿不湿、拖把、抹布、一次性筷子、烟蒂、大骨头、硬贝壳、硬果实、毛发、砖瓦陶瓷、渣土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其他垃圾主要类型:
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类:污损纸张纸盒、胶贴纸、蜡纸、传真纸等。
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类:保鲜膜、软胶管,沾污的餐盒、垃圾袋、镜子等有镀层的玻璃制品,尼龙制品、编织袋、旧毛巾、内衣裤、一次性干电池、LED灯、牙签、牙线、猫砂、宠物粪便、烟头、破损鞋类、干燥剂、毛发、创可贴、眼镜等。
骨头硬壳类:羊牛等动物大块骨头、蚝壳、贝壳、螺蛳壳、榴莲壳、椰子壳、核桃壳等。
无法辨别类:居民不能准确判断类别的垃圾。
厨余垃圾相关法规: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直接涉及厨余垃圾条例如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厨余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厨余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1、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2、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3、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4、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5、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2、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第四十八条: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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