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找谁发放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发放的流程: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家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
征地补偿款有两种发放形式,一种是以现在的形式作为补偿,另外就是给被拆迁人安置房。而根据现在的制度,征收方应该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来进行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的补偿费是属于村集体的;地上的附着物及地上种的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对于被征用的耕地的补偿费,应该是该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随意支配土地补偿费用,而且应该让村民讨论通过后才可以执行,而最后的分配进程也是会受到村民监督的。
2、土地安置费是另外计算的
土地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为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补助。
如果农民因为征地失去土地,成为需要安置费人员,那么,会由当地的村委会集体安置,而派发的补助费也会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安排使用。
而安置费属于专款专用,不能和其他的补偿费用弄混,任何非安置人员不得占有。
3、房屋拆迁补偿价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价拥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如果自己家里的房屋拆迁,可以按照此公式进行计算,就能知道自己家里能够得到多少补偿。
4、选择产权置换的处理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用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一比一的标准进行置换,此外,一些地区还有最低人均面积,比如上海是22平方米,如果被拆迁人的人均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会按最低住房面积标准进行产权置换。
5、其他补偿
对于一些经营类的场所,如饭店商店或者水利设施等,这些会因为征地而给被拆迁人带来经济损失,拆迁方会给予被拆迁人其他补偿,而金额也会因为具有情况而有所不同。
征地补偿款什么时候发放
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征地补偿款的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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