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物抵债
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
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
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认为不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有效的,亦有认为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而无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什么是以物抵债协议
法律分析: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为了偿还债务而选择的不以金钱给付,以有价值的物品进行给付的方式,它的目的是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一般情况下以物抵债又被叫做代物清偿,常见于债务已届清偿期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物抵债民法典多少条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三、以物抵债可以过户到他人名下吗
可以直接过户到别人名下的,也就是之前判决的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在当地的过户管理部门,直接选择过户即可。这个是属于抵押执行资产的一种方式,法律允许的,过户是需要收取费用的。过户后也就是债务清楚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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