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存在下列情形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内容涉及违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
4、协议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法律规定
一、离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离婚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离婚后,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以再婚;
(2)再婚后,男女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可以再生育子女;
(3)一方或双方限定了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5)约定孩子抚育费要支付到孩子18周岁之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的步骤有哪些
1、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
2、当事人提交准备好的证件及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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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应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的以下约定是无效的: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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