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什么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呢
法律主观:
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 劳动合同 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 身份证 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五) 试用期 间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一)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这里所说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是指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才是《 工伤保险条例 》所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四)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要认定 工伤 ,前提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里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 工伤认定 意义重大。)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哪些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 法律知识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将自身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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