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辞退合理吗?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法律分析: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但如果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它情形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九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
末位淘汰制是指在企业裁员时,按照员工绩效、能力、工作贡献等因素,选择绩效较低或不符合企业需求的员工进行辞退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下是通常情况下雇主可以辞退员工的条件:
1、经济性裁员: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或者出现重大变故,企业需要进行裁员时,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辞退。但是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遵守裁员程序、优先选择劳动合同期限较短的员工等原则,确保辞退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违反劳动纪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无故缺勤:员工无故缺勤超过规定的时间,或者经过企业通知后仍然不到岗,雇主可以视为员工自行放弃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4、没有达到录用条件:如果员工在录用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离职协议:在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离职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条件。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在实行末位淘汰制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经过充分的程序和程序保障,辞退员工将是违法的。企业应当在裁员前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裁员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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