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的返还有什么标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离婚彩礼返还标准
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返还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综上所述,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有一部分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则消耗的部分不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后彩礼钱离婚时怎么判决
婚后彩礼钱离婚时判决情况如下:
1、离婚时彩礼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彩礼一般归女方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符合法定返还彩礼情形的,是有权请求返还彩礼的。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具体有(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双方还可以约定彩礼的归属,可以将彩礼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婚后彩礼钱离婚时判决的适用条件:
1、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2、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给女方赠与彩礼是我国结婚时的传统习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方给女方赠送彩礼后,女方出现悔婚或者结婚后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于双方已经结婚,离婚时彩礼钱的情况,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办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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