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
【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才能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2)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须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只有在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先履行一方才有通过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履行利益的必要。(4)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为对待给付或提供了担保,则表明后履行一方具有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就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后履行方。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的全部内容,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易百科】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350149276@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