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具有什么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规范性属于商业秘密的特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秘密并不要求是一项绝对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要求具有实施的可重复性。因此,商业秘密不要求绝对完整。
2.商业秘密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作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3.商业秘密的排他性较弱。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特征,使大多数人都无法尽到避让的义务,因此商业秘密没有绝对的排他效力。
4.商业秘密的程序性要求较低。商业秘密只要符合在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方面的要求即可获得保护,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5.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具有法定性。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由保密措施决定的,只要保密措施做得足够好,便可以享有无限期的保护。
商业秘密有哪些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是: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有哪些特征有以下规定: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基本特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不高,即与普通技术水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就可以了。
法律客观:
《反不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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