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处罚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原则。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应当如何处理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预备犯应受 刑罚 处罚。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犯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简述犯罪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
1、 刑法 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在对犯罪预备处罚的时候,应当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 对于犯罪预备应当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 犯罪未遂 的处罚原则。 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当然,即使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应在 判决书 中引用刑法总则第23条关于未遂的条文。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就是 犯罪中止 的处罚原则。 在对犯罪中止处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损害的,根据刑 法规 定应当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额过程中,一般都是比照犯罪既遂进行处罚的,如果是犯罪未完成没有造成任何的社会危害性的,就算是构成犯罪,也可以免除处罚,但是仅存在于犯罪预备中,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从轻和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简述犯罪预备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答: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
犯罪预备的行为人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罪的行为是,行为人为准备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该预备犯罪行为在主观上需要具有故意的心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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