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漏报和瞒报怎么区分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
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参考资料:
安全事故漏报和瞒报怎么处理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什么情况算瞒报行程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处罚
如果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迟报,漏报等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对于犯罪分子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以及造成的恶劣情节严重程度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认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属于漏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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