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保险是什么
它的全称叫重大疾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相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来说,它是一种补充保险,专为一些医疗费用高的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它可以切实地帮助到重大疾病患者。
一、大病医疗互助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不得享受大病互助保险: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医疗互助金是什么意思
医疗互助金是一种互助形式的医疗保险,医疗互助金由广大投保人自愿参加,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我国目前有大病医疗互助的保险制度,该制度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
是地方政府推出的一种互助医疗福利保障,可以做为社保、商保或第三方保险的补充。只要被保险人符合保障范围要求,都可以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疗互助金价格相对比较便宜,一般在100元左右/年,投保后保障期限为一年。用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互助金,从而多一份保障。
医疗互助通常是指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也被称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
对于有单位的职工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参保缴纳费用,而对与没有单位的人员将由个人进行参保缴纳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到医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参保,而城乡居民则可在统筹期间内有街道、村统一组织进行办理参保的手续,也可到医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办理。
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对象主要为农村的低保对象、城市的低保对象、农村的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大病互助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 成都 医保大病互助医疗要怎样交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都医保大病互助医疗怎么交 缴纳大病互助补充 医疗保险 的方式,一种是单位代缴,另一种是个人缴费参保。无论是哪一种方式,只要去 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所在地的 社保 或者是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城乡居民还可以在筹资期由街道、村统一组织办理参保。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中的新生儿和大学生参加成都大病互助医疗保险,需要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二、医保大病互助待遇政策 1.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参保人员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中断4个月以后再缴费视为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待遇有效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一致。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成都医保大病互助医疗要怎样交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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