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怎么立
订立口头遗嘱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口头遗嘱的订立只能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述遗嘱有什么规范和要求吗
口述遗嘱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就有效,不符合下列条件就无效:
1.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如果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是下列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口头遗嘱如何才能生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二、口头遗嘱继承房产流程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3、确定继承人。
4、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5、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
6、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向继承人交付该房产。
三、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七.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 民法典的 口头遗嘱 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 民法典中已去世口头遗嘱如何公证
民法典规定,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后被继承人去世的,不能申请遗嘱公证,遗嘱公证要被继承人亲自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 公证遗嘱早于口头遗嘱哪个有效
公证遗嘱早于口头遗嘱,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公证遗嘱有效。民法典规定,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符合条件的话也是有效的。
法律客观:
一、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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