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交强险垫付条件
交强险有1万元垫付功能,但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交强险有1万元垫付功能,包括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中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责任,具体垫付条件如下:
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需是用于抢救受害人应支付抢救费用。
3、有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
4、受害人抢救费用已发生,并能提供医院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付,应自收到
一、保险公司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划款救治医院帐户。
二、申请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条件
(一)、肇事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二)、肇事司机或受害者凭借医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手续,均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三)、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范围内向医院先行垫付。
三、最高垫付金额为1万元。
扩展阅读:
交强险垫付的条件有哪些?垫付时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一)符合下列情形: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明细项目。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项目明细
交通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法律分析
首先,交强险垫付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交警在划分责任时会做的一份有关责任的认定书,另一个是医院出示的抢救费用清单。一般来说,交强险垫付,只要出示其中一个证明就可以了,有严格要求同时两个都要的情况是很少的。交强险垫付条件情形: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对于交强险的垫付规定都非常详细和明确,所以垫付的金额仅限于符合交强险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不在责任内的,是不会给予垫付的。并且垫付的金额只在抢救费的限额里出,超过限定金额也是不会给予垫付的。若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出现,导致受害人发生抢救情况,保险人接收到交警部门的支付通知书或者医院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时,保险人必须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开垫付通知书需要什么资料
交通事故中,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交警出具垫付赔款通知书。交警开垫付通知书需要医院提供诊断证明和药费清单,并且超过一万五万以上的医疗费用。
一、交强险垫付条件
1、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赔付范围有着严格的界定,如果发生的事故不再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垫付医疗费用。
2、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支付抢救费用。如果伤员需要抢救且费用比较高,肇事者无力承担,那么将保险公司需及时垫付医疗费用。
3、公安交通部门开具支付/垫付通知书。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如果事故中有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收到垫付通知后必须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医疗费用,若没有执行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将会面临严重的惩罚。
4、事故受害方需要进行抢救,且已经产生抢救费用,医院也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受伤,那么就必须优先抢救伤者,如果没有当事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话,就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开具垫付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一般来说,遇到需要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通常为机动车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相关的交通事故,并有涉及事故人员受伤的,首先需由当地公安机关判断后确定相应机动车所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按责承担赔偿。赔偿结束后,依据所办理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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