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怎么样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
一、 职务犯罪 中 自首的认定 标准是什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 贪污 、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 刑法 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 贪污贿赂罪 "、" 渎职罪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关于 自首 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 诉讼 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根据刑 法规 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会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自身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利益的受损以及危害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就给出了详细的说明。总而言之,做一个遵从法律规定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
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司法解释最新
法律分析:利用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行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需要从宽处理。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意见
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自首
法律分析:
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无论有无以“自首”论的建议,只要本人主动到案的,可以属于“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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