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情人和小三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不合法。分手费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恋爱分手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分手女方要补偿不合理。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一、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生下孩子可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
二、情侣分手后应该怎么给分手费
1、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马上给付对方分手费。
2、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3、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
4、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分手费怎么写才合法
分手费属于个人经济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全职女友要分手补偿金是否合理?
法律专家认为:分手女方要补偿,例如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青春补偿费等,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分手需要赔偿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分手并不是必须给分手费的,被分手一方也不能因为对方没有给付分手费便报警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分手费这一做法并不受法律支持。
同时,索要分手费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如果通过施加精神和行为上的压力来胁迫男方支付分手费,还将构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真如这位博主所说,自己有“分手补偿”,那么大家也很期待看到,他们是如何签订一份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是否受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保护。
在大家热火朝天讨论“全职女友”话题的同时,我们也不妨深挖一下事件背后的细节。
该女子作为博主,视频开头台词都是“28岁没工作”,有很重的剧本策划嫌疑。她通过树立一个极端的人设,利用婚恋与工作的矛盾,产出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信息。
广大网友在替博主操心的同时,或许正达到了她做自媒体想要的效果,流量变现,宅家赚钱。
不过,宣传这种所谓“全职女友”的观点很容易误导年轻女孩,输出的价值观并不值得提倡,下一步,或许就是平台限流,得不偿失。
以上就是关于索要分手费合法,情人和小三索要分手费合法吗?的全部内容,以及索要分手费合法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易百科】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350149276@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