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应该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
审判回避制度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2、(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5、(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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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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