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刑法受贿数额巨大怎么划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如下: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一、贿赂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1、贿赂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当事人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自首、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要件。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主体要件。行贿罪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行贿罪;
4、主观要件。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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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刑法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对于不同罪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十分巨大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刑法中,不同的罪名对于数额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罪,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啧啧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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