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效力如何
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轮候查封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是自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轮候查封法院有处置权是什么意思
轮侯查封即是首先查封的法院对查封的財产处理完后,剩余的财产由第二个查封的法院处理,以次类推。
轮候查封的概念辨析
查封解除之后,在此之后轮候的查封才生效,也就是说,轮候查封登记并不发生查封效力,轮候查封的效力其实是效力待定的,等到首封解除,才发生效力,所以轮候查封登记时并不发生效力。其次,轮候查封可能有多个,在首封解除之后,多个轮候查封并非一齐发生效力,而是按照登记顺序,登记在先的先生效。对此,《通知》第20条第1款作了详细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从上述规定看,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首轮查封。首轮查封只要还存在,轮候查封就不生效。查封财产被执行完毕,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因此,轮候查封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
最后,容易引起误解的是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有些人因此认为,轮候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但是,此处实际并不适用物权法第14条规定。因为查封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是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以保障执行时有财产可用,其登记于登记簿只起到公示作用,以限制被执行人将查封财产处分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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