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
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假规定
产检假规定如下:
1、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婚假和产假的工资的算法如下:
1、职工休婚假期间,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休婚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若是用人单位有为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职场女性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若是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相差部分则由企业补上;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里的工资应为月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产检假的有关规定如下:
1、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怀孕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和健康培训;
3、怀孕第六个月至第七个月,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
4、怀孕第八个月,每月可享受两天假期;
5、怀孕九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四天假期,但其中二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上就是关于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以及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版权声明: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易百科】立场,本平台所发表的文章、图片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因客观原因,或会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非恶意侵犯原权利人相关权益,敬请相关权利人谅解并与我们联系(邮箱:350149276@qq.com)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