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 :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 代理 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 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 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 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 医疗纠纷 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 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 医疗损害 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医患纠纷找医院什么部门

医疗事故 纠纷的 举证责任 ,一直是患者意见最大的问题。在2002年4月1日以前, 医疗纠纷 适用的举证规则同一般侵权纠纷相同,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来,对医学知识水平和对 证据 的掌握处于劣势地位的患者来说就不公平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很多患者以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行后,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患者提起诉讼,必须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即证明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还涉及其他的举证责任,如患者死亡未进行尸检,谁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则。规定具体如下: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 侵权损害赔偿 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 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3、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 举证责任分配 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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