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特点是什么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应该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该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
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
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在内。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的条件之一,主要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1、国际移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
2、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
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2、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
3、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
4、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
5、实现门对门运输。
6、其他(从政府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利于加强政府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多试联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定义与特征
多式联运通常意义上是指由两种及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来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运输过程。根据是否跨越其他国家分为国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其中国际多式联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一般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整个过程只有一个运输合同。多式联运与传统的联运最大的区别在于多式联运整个过程中只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的合同关系。在签订相关合同的过程中,从事多式联运服务的企业将负责货物从接收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责任并据此收取全程单一运费。
运输方式覆盖两种及以上。目前全球对于固态货物的运输主要包括海、铁、公、空四种,根据定义,多式联运需涵盖四种运输方式中的两种及以上。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我国将国际海上运输、国内沿海以及内河运输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同时我国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有所不同,我国对于多式联运的定义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所包含的运输方式中必须涵盖海上运输方式,可以是沿海运输也可以是国际海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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