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关于加班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对请假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 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值班与加班该如何认定
对于职场社畜来讲,最常见就是加班。所谓的加班就是用人单位因为生产需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召唤劳动者工作。加班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除了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分析,还要结合劳动者实际的工时制来综合判断。如果单位没有要求,职工自动延长上班时间属于自愿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但如果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频繁加班,超出了规定上班时限则需要补贴加班费。除此之外,接下来就劳动者们较为关注的加班问题小编简单梳理一下。
一、在正常休息日培训或者开会都属于加班,尽管并没有从事员工的本职工作,甚至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但都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尤其是在休息日来公司该行为认定为加班,当然也应参考值班的规定。
二、下班之后如果劳动者将工作主动带回家,希望通过增加工作量来增加自己的薪资,属于自愿加班。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较多工作任务,导致不得不在休息时间之内完成,则属于额外加班。
三、如果公司实行的是6天工作制,每个月休息4天并不存在加班。因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只要符合标准的工时制就不存在加班。
四、而在妇女节、青年节等特殊的节假日,部分公民能够合法享受假期,而其他的公民则需要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多付加班费用。但如果节假日正好赶上了周末,此时还要安排工作的话则属于加班。
五、最后在大多数公司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即使加班也不需要给予加班费,是因为管理人员在入职之前都和入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不定时工时的制度。所以即使不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加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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