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冻结房产
申请冻结房产,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便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申请冻结是需要案由的,如起诉离婚,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查封一般是对不动产或权利实施的就地封禁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对财产状态作出改变。查封房产就是冻结房产。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依据民事诉讼法,权利人可以申请查封交易的房屋,查封后,不可以进行权属变更。由此可见,冻结房产具备的条件不是那么容易满足的。
如何申请房产冻结续
申请房产冻结只有法院可以冻结,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便更好的保护个人利益。
财产保全,可以诉前保全,可以诉中保全,可以判决后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分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而且在采取措施后15日内必须起诉。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需要保全申请书,提供担保的财产证明(以往为等额担保,现新法规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则可,建议等额担保,免得麻烦),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然后前往财产所在法院辖区的立案庭或者诉讼服务大厅办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权利人可以申请查封交易的房屋,查封后,不可以进行权属变更。由此可见,冻结房产具备的条件不是那么容易满足的。
房产能冻结吗
法律分析:1、房产冻结有两种方式:经所有权人同意做抵押;立案后请法院查封。
2、若是拆迁冻结,会有相关人员告知。
3、冻结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别人持法院的相关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4、一般情况下,个人房产是不会冻结的,并且即使冻结了,还可以解除冻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个人如何申请查封房产
申请查封房产的方法如下:
因为查封房产属于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所以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查封措施: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的申请书
法院查封房产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法院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查封房产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法院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对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查封房产如何办理?
一般情况下,查封房子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通知书;
2、办案人员出示法院工作证,分不同情况查封:查封已核发房地产证的,要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的查册表;被查封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要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明细表;是土地的,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土地权属,交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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