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
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上派出所更改户口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再婚需经过以下步骤: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
双方的户口簿、双方的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申请表、死亡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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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
丧偶再婚的,需要的手续与结婚的一样,只是需要提供丧偶一方的死亡证明,因为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然就终止了,另一方可以随时与别人进行结婚登记,并且不要特别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
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再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需提交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举物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升睁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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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就会终结,其配偶属于无婚姻的状态,丧偶的一方有再婚的权利,那么丧偶再婚领证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如今的社会是允许人们离婚后再婚的,无论是婚姻不和离婚还是丧偶都是允许再婚的,但是一定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流程才可以,
丧偶方再婚的,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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